被许可人:上海洁柳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年8月8日核准的上海洁柳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7年8月8日取得上海洁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柳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年3月23日该公司股东李雪妹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洁柳公司设立于2017年8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2号1106室。股东投资人吴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股东投资人李雪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经营期限:2017年8月8日至 2037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吴丹。洁柳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洁柳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李雪妹,于2021年3月23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非洁柳公司的股东。2、2017年8月8日,洁柳公司设立时提交的李雪妹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4月11日,有效期10年。根据昆山公安局张浦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李雪妹在2008年12月份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的身份证。3、对洁柳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2号1106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4、向洁柳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税明琴短信发送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6月9日9时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代办人税明琴未协助调查。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洁柳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洁柳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2020年2月28日,因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洁柳公司被税务部门注销非正常户,洁柳公司自2017年10月11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50张。7、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洁柳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李雪妹本人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 证据三:对洁柳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2号1106室的现场检查; 证据四: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明洁柳公司税务情况。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洁柳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洁柳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六: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洁柳公司2017年8月8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李雪妹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李雪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年8月8日核准的上海洁柳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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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7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