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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7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8日


 

被许可人:上海丙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1219日核准的上海丙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取得上海丙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圣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58日,薛毅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丙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1812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1H86室。法定代表人为薛毅飞。股东:薛毅飞出资额人民币150万元。经营期限:20181219日至20381218日。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0631日丙圣公司登记时提交的薛毅飞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41205-20341205日。根据当事人薛毅飞的情况说明所述,薛毅飞身份证在201897日丢失,并在201898日在户籍地补办了新身份证,同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挂失证件信息: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有效期限2018.09.08-2038.09.08。从未参与丙圣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对丙圣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22021519日、28日分别对丙圣公司监事吝成新、财务负责人王腾通过邮寄方式下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至今未联系我局。3、对丙圣公司设立登记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凌伟卿原在职公司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20204月,凌伟卿离职出国,现无具体联系地址、联系电话。4、对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对丙圣公司已无印象,对登记材料上薛毅飞多处签字是否由薛毅飞亲自签署不知情,无法确认租赁合同上薛毅飞签字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署。5、丙圣公司经闵行区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未能查询到上海丙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62021528日,我局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截至目前,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薛毅飞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证明我局于202158日收到了薛毅飞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薛毅飞情况说明,证明其对丙圣公司设立登记不知情;

证据三: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丙圣公司设立登记时具体经办人已无法联系;

证据四:沈继东询问笔录,无法证明薛毅飞多处申请材料签字是否由薛毅飞亲自签署,无法确认租赁合同上薛毅飞签字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署;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证明丙圣公司税务情况;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打印件,证明未查见丙圣公司涉及相关法律诉讼;

证据七: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八: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证据,被许可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1219日核准的上海丙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