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0年9月10日核准的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取得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廖奎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年5月21日,卢朝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9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金24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法定代表人为卢朝。股东为1个自然人:卢朝。卢朝出资额人民币240万元。经营期限:2020年9月10日至2040年9月9日。 经调查,1、廖奎公司已于2021年4月1日被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廖奎公司在2020年开具过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张数合计25张。2、2020年9月10日廖奎公司登记时提交的卢朝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9年5月9日-长期。根据当事人卢朝的情况说明所述,卢朝身份证在2020年6月丢失,并在2020年6月28日在户籍地申领了新身份证,同时提供了有效期限是2020年6月28日-长期的身份证复印件,从未参与廖奎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对廖奎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3、2021年5月28日我局对廖奎公司监事王军、财务负责人郭俊通过邮寄方式下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2021年6月11日之前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至今未按时前来,也未及时联系我局。4、对廖奎公司设立登记的委托经办人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未见过廖奎公司法人卢朝本人,对登记材料上卢朝多处签字是否由卢朝亲自签署不知情。5、当事人提供了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的情况说明》。6、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经济小区证明》:其称廖奎公司为其招商小区企业,注册地址为招商小区集中登记地址,廖奎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时,未见到过廖奎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朝本人,无法取得联系。7、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廖奎公司涉及相关法律诉讼。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卢朝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廖奎公司的登记卢朝并不知情。该公司的登记不是卢朝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卢朝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证明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了卢朝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卢朝情况说明,证明其对廖奎公司设立登记不知情; 证据三:沈继东询问笔录,证明其代办廖奎公司营业执照时未见过卢朝本人; 证据四: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发票发售清册,证明廖奎公司税务情况;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证据六: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经济小区证明》,证明廖奎公司为其招商小区企业,注册地址为招商小区集中登记地址,廖奎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时,未见到过廖奎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朝本人,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打印件,证明未查见左垚公司涉及相关法律诉讼; 证据八: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证据,被许可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20年9月10日核准的上海廖奎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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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6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