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行振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核准的上海行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年11月22日取得上海行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年4月6日该公司股东陈丽娟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行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于2018年11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AP152室。股东陈丽娟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期限:2014-05-06 ~ 2034-05-05。行振公司2014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至2021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 经调查,1、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行振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行振公司未涉诉情况。3、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显示,证明行振公司2014年至2018年共领用发票50份。4、联系行振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徐晓松制作询问笔录,证明陈丽娟对行振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并不知情。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6、深圳市公安局黄贝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报失登记表,证明行振公司设立时提供的陈丽娟身份证在2018年11月22日登记时已经遗失。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陈丽娟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行振公司的法人变更陈丽娟并不知情。该公司的法人变更不是陈丽娟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上海行振贸易有限公司因2014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至2021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该公司在2014年至2018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2019年4月29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四:行振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徐晓松的询问笔录。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深圳市公安局黄贝派出所开具的报失登记表。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行振公司2018年11月22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中陈丽娟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中陈丽娟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的签字,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不是陈丽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年11月22日核准的上海行振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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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6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