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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6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0日


被许可人: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417日核准的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417日取得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萍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712月该公司股东曹娟英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2019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有才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4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M1032室,法定代表人赵有才。经营期限:2015417日至 2025416日。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未报企业年报,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20171228日,我局受理了曹娟英的撤销申请。2019619日,我局受理了赵有才的撤销申请。作为哲萍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机关,我局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展开调查。哲萍公司于2015417日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经调查:1、承办人员通过市局工商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哲萍公司与赵有才、曹娟英相关设立登记事项发生于2015417日,设立登记事项内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企业出资情况,赵有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娟英为该公司的股东。根据申请人赵有才撤销申请书所述,其身份证在20145月底在上海外滩旅游时丢失,挂失后于201464日补办了新身份证。期间其从未参与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也从未从中受益。根据申请人曹娟英撤销申请书所述,其身份证于20102月在上海火车站被小偷盗窃遗失,挂失后于201031日补办了新身份证。期间其从未参与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也从未从中受益。

22020923日承办人员分别向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函征询撤销意见。2020927日收到以上挂号信送达回执。2021225日承办人员向闵行区财政局邮寄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函征询撤销意见。以上征求意见函均在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3、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有才和股东曹娟英均向我局提出了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并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赵有才还提供了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证明开业登记材料上的签字非其本人签字。

4、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哲萍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5、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哲萍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哲萍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另查,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813日至2017217日申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3900张。已于2017622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曹娟英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一份;

证据二: 赵有才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一份;

证据三:赵有才提供的公安制证信息状态查询一份;

证据四:沈周华询问笔录两份;

证据五:曹娟英询问通知书及回执一份;

证据六: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赵有才笔迹鉴定意见书三份;

证据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八: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九: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一份;

证据十: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哲萍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哲萍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哲萍公司2015417日开业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赵有才的签字非本人签字,且法定代表人赵有才身份证在哲萍公司设立前遗失,股东曹娟英的身份证也曾遗失,该公司的设立不是赵有才和曹娟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5417日作出的上海哲萍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