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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2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9日


被许可人:上海最启贸易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姜志城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714日核准的上海最启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最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最启公司)于201771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116日姜志城反映上海最启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2017714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2017714日上海最启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姜志城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姜志城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最启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姜志城正常使用2016614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出具证明、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714日作出的上海最启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上海最启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