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谭金权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核准的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骞玉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7年4月24日,谭金权反映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3日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谭金权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谭金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骞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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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2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