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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5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

 

被许可人:上海耘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3516日核准的上海耘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13516取得上海耘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蓝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8115日耘蓝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岳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耘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35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为310112001272429,成立时注册资金为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E4073室,法定代表人为段岳云,股东为段岳云和段正云。2016119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实收资本到位,股东未变更,其中,段岳云出资额增至人民币50万元,段正云出资额增至人民币50万元。

经调查,12013516日耘蓝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段岳云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051031- 20251031日。根据当事人段岳云所述,其2013年身份证丢失过,后补办了身份证,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限是20130923-2033923日。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设立耘蓝公司,耘蓝公司设立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对耘蓝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华晓炯以及2016119日增资变更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沈爱兵分别进行了询问,均表示股东本人未到场,未见过段岳云和段正云本人。3、对耘蓝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段正云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4、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税务局发函征求意见,未收到回复。 5、耘蓝公司已于20161223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段岳云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据。

证据二:询问经办人华晓炯和沈爱兵的相关笔录。

    证据三:挂号信函收据。

    证据四: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确定耘蓝公司2013516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段岳云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段岳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3516核准的上海耘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