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珊铭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核准的上海珊铭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15年5月15日取得上海珊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珊铭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16年10月,我局收到了珊铭公司股东杨丽雅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珊铭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6月29日,设立时名称为上海鑫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鑫立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1355室,股东为潘运波和阳丽,法定代表人为潘运波。2015年5月15日,股东变更为杜维滔和杨莉雅,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杜维滔,其中,杜维滔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杨莉雅出资额人民币20万元。此次变更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新的股东杜维滔和杨莉雅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经调查,1、2015年5月15日珊铭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杨莉雅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2年12月14日- 2032年12月14日。根据当事人杨莉雅所述,其2012年8月身份证遗失过,后补办了身份证,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限是2014年6月15日-2034年6月15日,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过变更为珊铭公司的股东,珊铭公司变更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对珊铭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夏文琴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变更时新旧股东本人均未到场,未见过杜维滔和杨莉雅本人。3、对珊铭公司变更前的股东潘运波和阳丽以及变更后的另一个股东杜维滔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4、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税务局发函征求意见,未收到回复。 5、珊铭公司已于2019年1月31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杨莉雅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据。 证据二:询问经办人夏文琴的相关笔录。 证据三:挂号信函收据。 证据四: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确定珊铭公司2015年5月15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杨莉雅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不是杨莉雅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5年5月15日核准的上海珊铭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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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5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