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佳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1年8月22日核准的上海佳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11年8月22日取得上海佳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7年4月王明哲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佳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8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B395室。股东于向辉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股东王明哲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经营期限:2011-08-22至2021-08-21。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1、2011年8月22日佳安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王明哲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09年9月30日-2029年9月30日。根据当事人王明哲撤销申请所述,其身份证在2010年9月19日丢失,并回户籍地申领了新身份证,王明哲之前从未参与上海佳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也从未从中受益。2、对佳安公司注册地址所属经纪园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前员工朱文进行了询问调查:在帮上海佳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均未见到过该公司的两位股东。3、对佳安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于向辉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4、对佳安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刘聪渊制发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5、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税务局发函征求意见,未收到回复。6、佳安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3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王明哲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佳安公司的设立王明哲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明哲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明哲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 证据二:朱文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挂号信函收据。 证据四: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佳安公司2011年8月22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王明哲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明哲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我局拟撤销2011年8月22日作出的上海佳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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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5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