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存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核准的上海存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7年8月10日取得上海存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富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9月14日该公司股东卢建春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存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8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10号507室。股东卢建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80万元,股东金付松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经营期限:2017年8月10日至 2037年08月9日。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吊销存富公司营业执照。 经调查,1、2020年8月25日申请人卢建春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办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其为上海存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卢建春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公司,对该公司的存在情况也毫不知情。 2、2017年8月8日,存富公司申请开业时提交的卢建春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8日,根据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显示,卢建春于2008年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补领了新的身份证,新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8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6日。故2006年5月28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7年8月8日存富公司申请开业时已不在申请人卢建春的控制之下。 3、2020年11月23日,我局经办人员陪同申请人卢建春前往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20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落款签名字迹“卢建春”不是卢建春所写。 4、存富公司于2018年7月7日、2019年2月21日先后两次被我局列入异常名录,至今我局未收到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于2019年6月24日,存富公司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5、经办人员多次联系存富公司另一股东金付松,无法取得联系。 6、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存富公司的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存富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存富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8、2021年1月26日,我局分别向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发函征询撤销意见,均在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提交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书; 证据二: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马街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申请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五:经办人员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快递回执。 综上所述,能够确定存富公司2017年08月10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卢建春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设立股东的行为不是卢建春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年08月10日核准的上海存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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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5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