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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4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1日


 

被许可人:桦森(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531日核准的桦森(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531日取得桦森(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森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9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桦森(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5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300 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22526702室,经营期限:2018531日至2048530日。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桦森公司2018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区局于2019625日吊销桦森公司营业执照,桦森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桦森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桦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与原告杨一红友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与原告杨一红联系,其反映当时的租房合同时并非李晓华本人与其签订,同时杨一红也认可李晓华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3、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显示,证明桦森公司201811月起未纳税申报。4、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对撤销登记无反对意见。5、李晓华由于身份证丢失,于201646日淄博日报登报挂失。6、博齐鲁物证司法检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桦森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章程及股东决定的签字与李晓华本人提供的签字样本为非同一人签字。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李晓华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桦森公司的设李晓华成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李晓华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桦森(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8年被列入异常名录,区局于2019625日吊销桦森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8年领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分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20181119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李晓华本人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三:淄博日报中李晓华身份证的遗失登报声明,证明桦森公司设立时提供的李晓华身份证在登记时已经遗失。

证据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桦森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并非李晓华签署,非李晓华的真实意思表示。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李晓华涉诉情况,以及原告杨一红的情况说明。证明当时与杨一红签订租赁合同的并非李晓华本人。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桦森公司2018531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李晓华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李晓华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531日核准的桦森(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六月二十一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