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欧笛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6年11月7日核准的上海欧笛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6年11月7日取得上海欧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笛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12月1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欧笛公司设立于2009年03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618号3幢107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明。欧笛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2016年11月7日欧笛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徐有兴变更为王洪明、股东由徐有兴(股份100%)变更为王洪明(股份100%)。 经调查,1、欧笛公司变更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王洪明,于2020年12月16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变更登记欧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2016年11月04日,欧笛公司变更时提交的王洪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5月27日,有效期限10年。杭州市公安局金沙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王洪明在2010年03月04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3、对欧笛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618号3幢107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4、向欧笛公司申请登变更记时的代办人张申谊短信发送了《询问调查通知书》,代办人张申谊未协助调查。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欧笛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欧笛公司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28日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175张。7、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欧笛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王洪明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欧笛公司的变更王洪明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不是王洪明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洪明本人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 证据三:对欧笛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618号3幢107室的现场检查; 证据四: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明欧笛公司税务情况。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欧笛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欧笛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六: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欧笛公司2016年11月7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王洪明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洪明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1月7日核准的上海欧笛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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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4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