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核准的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9日取得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鞍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年5月3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春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12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2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5、6楼,经营期限:2020-12-09~ 2040-12-08。法定代表人:刘子春。淳鞍公司目前存在状态:确立。 上述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 经调查,1、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淳鞍公司未涉诉情况;2、刘子春由于身份证丢失于2021年5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报案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3、经向税务部门调查,淳鞍公司目前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4、2021年5月21日,由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开具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悉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的情况说明》。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刘子春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淳鞍公司的设立刘子春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刘子春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刘子春本人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北京市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报案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淳鞍公司设立时提供的刘子春身份证在登记时已经遗失; 证据三:由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存在冒用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全程电子化文件签署并开设企业的行为;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淳鞍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淳鞍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五: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淳鞍公司2020年12月9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刘子春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刘子春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的签字,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刘子春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20年12月9日核准的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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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4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