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奔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核准的上海奔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奔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桦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4月28日奔桦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哲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奔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E1014室。股东蒋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25万元。经营期限:2019年3月19日至不约定期限。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 经调查:1、奔桦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2019年3月14日奔桦公司开业提交的蒋哲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有效期限是2010.05.15—2020.05.15。而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当事人蒋哲在2015年3月20日因遗失身份证重新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新身份证签发日期是2015.05.07-2025.5.7。2010年5月签发的身份证在2019年3月14日已经不在当事人的控制之下。 3、2021年4月21日,浦锦市场所执法人员祝伟、金燚雯对奔桦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哲制作了询问笔录。 4、2021年4月13日,浦锦市场所执法人员祝伟、金燚雯对奔桦公司当时注册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孙平制作了询问笔录。 5、登录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与其公司的相关的民事权利诉讼案。 6、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未能查询到该公司的相关税务信息。 7、2021年5月7日,我局分别向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保局、人民法院发函征询撤销意见,15日内无回复函,视作同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蒋哲提交撤销申请及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出具的蒋哲挂失身份证补领证明;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蒋哲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奔桦公司当时的注册登记代理人孙平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综上所述,奔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9年3月19日核准的上海奔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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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4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