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衔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邓贤林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核准的上海衔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6年12月9日取得上海衔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衔陵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11月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贤林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衔陵公司在2016年12月9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经调查,衔陵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邓贤林的身份证系为已登记为遗失。该公司的变更不是邓贤林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使用其被盗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 以上事实有邓贤林提供的2010年1月9日的深圳商报复印件显示,邓贤林在2010年1月9日在深圳商报上登载了遗失声明,声明原身份证遗失作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衔陵公司税务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上海衔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衔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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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2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