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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2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5日

 

被许可人:上海覃骞商贸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郑小林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1210日设立核准的上海覃骞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20197月,申请人郑小林向我局提出撤销上海覃骞商贸有限公司20151210日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称该公司的设立注册登记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所办理的,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公司,设立公司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20151210日核准的设立注册登记。我局受理了该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20151210日上海覃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是有人冒用郑小林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郑小林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申请人郑小林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衢州市常山县公安局招贤派出所出具的当事人挂失身份证补领证明;两次地址发送函的回执;执法人员对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51210日作出的上海覃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覃骞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