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何爱明 行政许可事项:上海千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06年3月13日取得上海千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载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8年3月28日千载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爱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不予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千载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千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3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1幢D3039室。法定代表人为何爱明。股东为2个自然人:何爱明、潘明强。何爱明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潘明强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经营期限:2006年3月3日至不约定期限。千载公司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20年7月6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调查,1、千载公司被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正常户,千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合计400张。2、2006年3月1日千载公司登记时提交的何爱明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01年9月26日-2021年9月26日。根据当事人何爱明的询问笔录所述,何爱明身份证在2004年3月丢失,并在2004年5月在户籍地补办了新身份证,同时提供了有效期限是2005年3月25日-2025年3月25日的身份证复印件,从未参与千载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对千载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3、2021年2月26日对千载公司监事毛爱囡通过邮寄方式下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2021年2月27日我局收到退信回执,当事人至今未联系我局。4、对千载公司设立登记的委托经办人杨秋红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对千载公司已无印象,对登记材料上何爱明多处签字是否由何爱明亲自签署不知情。5、对千载公司变更登记的委托经办人沈彩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对千载公司已无印象,对变更材料上何爱明多处签字是否由何爱明亲自签署不知情。6、对千载公司设立、变更时产权方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在签署租赁合同时的经办人已无法查询,无法确认租赁合同上何爱明签字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署。7、对千载公司股东潘明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上海千载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办,何爱明是知情的,已经去过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窗口办证大厅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因企业在系统中已经被监控了,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8、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千载公司涉及相关法律诉讼。9、2021年3月4日,我局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截至目前,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何爱明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证明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了何爱明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何爱明询问笔录,证明其对千载公司设立登记不知情; 证据三:杨秋红、沈彩琴询问笔录,无法证明何爱明多处申请材料签字是否由何爱明亲自签署; 证据四:沈继东询问笔录,无法确认租赁合同上何爱明签字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署。 证据五:潘明强的笔录,证明上海千载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办,何爱明是知情的。 证据六: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正常户认定表、发票发售清册,证明千载公司税务情况;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打印件,证明未查见千载公司涉及相关法律诉讼; 证据八: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九: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无法确定千载公司2006年3月13日的登记材料中何爱明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鉴于千载公司已提出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我局决定不支持何爱明提出的撤销我局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的上海千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行政许可的申请。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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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不撤决字(2021)第00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