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徐根林 行政许可事项:上海兆敏光源电子厂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01年9月18日取得上海兆敏光源电子厂(以下简称兆敏电子厂)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7年4月17日,徐根林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兆敏光源电子厂设立于2001年9月18日。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 ,注册资本12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88号B楼202-22。法定代表人为沈思敏。股东为8个自然人,分别为徐建德、吴明华、陆卫东、王自娜、冯国强、徐根林、沈思敏、杨建国。徐建德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吴明华出资额人民币1万元、陆卫东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王自娜出资额人民币1万元、冯国强出资额人民币1万元、徐根林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沈思敏出资额人民币2.6万元、杨建国出资额人民币1.9万元。经营期限:2001年9月1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调查,1、兆敏电子厂被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正常户,在2001年至2020年期间,开具发票张数合计3775张,税款实缴金额268848.06元。2、根据当事人徐根林的情况说明所述,徐根林身份证一直放在身边,从未遗失,从未参与兆敏电子厂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对兆敏电子厂的设立并不知情。3、2017年5月22日,对当事人徐根林通过邮寄方式下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2017年5月26日之前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至今未按时前来,也未及时联系我局。4、对兆敏电子厂法人沈思敏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在办理上海兆敏光源电子厂注册时,徐根林的身份证是由徐根林本人交给他的,并未冒用徐根林的身份证;2017年,徐根林申请廉租房接受资质审核时由于存在企业股东身份未通过审核,故而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后经双方协商,沈思敏与徐根林签署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徐根林将他的股份全部转让与沈思敏。5、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上海兆敏光源电子厂涉及相关法律诉讼。6、2021年2月8日,我局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截至目前,收到上海公安局闵行分局一份征求意见函反馈,上海公安局闵行分局反馈意见为:“同意撤销,无其他意见”。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无法证明徐根林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无法证明兆敏电子厂的登记徐根林不知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徐根林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证明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了徐根林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沈思敏询问笔录,证明其并未冒用徐根林的身份证; 证据三: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发票发售清册,证明兆敏电子厂税务情况;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打印件,证明未查见凡洪公司涉及相关法律诉讼; 证据五: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函反馈一份;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证据,无法确定2001年9月18日核准的上海兆敏光源电子厂登记材料中徐根林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我局决定不支持徐根林提出的撤销我局2001年9月18日作出的上海兆敏光源电子厂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的申请。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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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不撤决字(2021)第00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