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韩耕贸易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洪艺耘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核准的上海韩耕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韩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9月26日洪艺耘反映上海韩耕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2018年12月13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3日上海韩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洪艺耘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洪艺耘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洪艺耘正常使用2017年05月03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淮安市清江浦分局查询结果证明、成都市公安局浦江区分局东光派出所受案回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上海韩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上海韩耕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1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