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1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8日

 

被许可人: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周国印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116日核准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116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416日周国印反映鉴斐公司取得的2017116日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变更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2017116日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是有人冒用周国印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变更不是周国印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周国印在南京市公安局宁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对周国印身份证申换补领信息查询记录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116日作出的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