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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2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9日

 

被许可人:上海相晟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717日核准的上海相晟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717日取得上海相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晟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781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大鹤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相晟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7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3R06室,经营期限:20150717日至 20350716日。法定代表人:董大鹤。相晟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相晟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相晟公司未涉诉情况。3、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显示,证明相晟公司20184月起未纳税申报。4、联系相晟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赵珍,现已无从找寻,无法取得联系。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对撤销登记无反对意见。6、董大鹤由于身份证丢失于2017815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报案开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董大鹤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相晟公司的设立董大鹤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董大鹤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上海相晟实业有限公司因2019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8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区局于20190624日吊销相晟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分别在2015201620172018年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4900份,20180423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三: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五: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开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相晟公司2015717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董大鹤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董大鹤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的签字,该公司的设立不是董大鹤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5717日核准的上海相晟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五月十八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