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姜勇志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年12月21日核准的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17年12月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4月15日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勇志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等。 经调查,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姜勇志的身份证系为已登记为遗失。姜勇志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姜勇志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姜勇志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有姜勇志提交的兰州市公安局渭源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澜祁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查询截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相关材料以及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等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年12月21日核准的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澜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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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1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