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核准的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年7月13日取得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骞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7年4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金权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B131室,经营期限:2015-07-13 ~ 2035-07-12。法定代表人:谭金权。骞玉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2017年4月24日,我局受理了谭金权的撤销申请, 并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证明骞玉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谭金权身份证在登记时已经遗失。作为骞玉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机关,我局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展开调查。骞玉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经调查,骞玉公司已被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户。骞玉公司曾分别在2007年至2019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2000份。2019年2月1日,骞玉公司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上海闵北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介信息登记人汪海祥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北京市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信》。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骞玉公司2015年7月13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谭金权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谭金权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的签字,该公司的设立不是谭金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5年7月13日核准的上海骞玉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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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2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