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缨舒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的上海缨舒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16年12月21日取得上海缨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缨舒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10月21日缨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周源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缨舒公司设立于2016年12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汇臻路923号23幢1层110室。股东李周源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80万元,股东黄玉荣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吊销缨舒公司营业执照,并且缨舒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未报企业年报。 经调查: 1、2016年12月缨舒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李周源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而根据赣州市公安局东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李周源在2011年3月7日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因此,有效期限201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的旧身份证在2016年12月已经不在李周源的控制之下。2、对缨舒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张林根进行了询问调查,张林根称当时仅帮朋友将已签署的缨舒公司开业材料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窗口,其不认识李周源,也未见其在相关开业材料上签字,同时,张林根表示因时间较长,其本人年纪大无法提供让其提交材料的朋友信息。3、对缨舒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另一股东黄玉荣以及另一人委托代理人 陈发华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4、执法人员到缨舒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实际不存在。5、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了撤销缨舒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至今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缨舒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李周源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缨舒公司的设立李周源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李周源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上海缨舒实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以来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已于2018年2月2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并于2020年2月2日注销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李周源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 赣州市公安局东外派出所2019年10月21日出具的李周源身份证补办证明; 证据3.张林根的询问笔录; 证据4. 缨舒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据5. 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情况材料证明。 证据6.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7. 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销缨舒公司设立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综上所述,能够确定缨舒公司2016年12月21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李周源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周李周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2月21日核准的上海缨舒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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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1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