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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1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4日

 

被许可人: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于2017116日核准的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7116日取得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416日,周国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鉴斐公司变更于20171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195513617室,注册资金2000万人民币,股东为周国印,认缴出资额:1020万元,占51%,股东牛瑜,认缴出资额:980万元,出资比例占49%,经营期限:20161114日至不约定期限。鉴斐公司在变更登记时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12017116日鉴斐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周国印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51111日,有效期限20年。而根据南京市公安局止马营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你(单位)在2017427日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20051111日签发的身份证在2017116日就已经不在你(单位)的控制之下。22017116日鉴斐公司变更时提交的牛瑜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51119日,有效期限20年。而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宁海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牛瑜在20160808日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20051119日签发的身份证在2017116日就已经不在当事人的控制之下。以及牛瑜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撤销登记申请,表示从未以新设立或者股权转让方式,成立或参与经营鉴斐公司。3、对鉴斐公司变更时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员彭晓峰、鲁雯进行了询问调查。鲁雯在上海佐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招商工作,受彭晓峰委托为上海鉴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了手续。彭晓峰为上海泱颖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招商人员,在201611月办理了上海品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01710月,彭晓峰受品营公司原股东孙业前、贾寿品的委托,将品营公司营业执照进行转让,一名自称是周国印的人员并持有周国印的身份证想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彭晓峰就将品营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鉴斐贸易有限公司,并将股权转让给了周国印和牛瑜。自称周国印的人员,目前已无法取得联系。4、上海翔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鉴斐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5、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鉴斐公司为非正常户。6、通过裁判文书网对鉴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鉴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72020124日,我局分别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函征询撤销意见,均在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周国印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南京市公安局宁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对周国印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三:牛瑜的情况说明以及撤销登记申请;

证据四:南京市公安局宁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对牛瑜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五:鲁雯、彭晓峰询问笔录;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八:上海陇盛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鉴斐公司2017116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周国印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周国印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116日核准的上海鉴斐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