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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1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4日

 

被许可人:上海洁宾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731日核准的上海洁宾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731日取得上海洁宾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宾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12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洁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洁宾公司设立于20187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26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50732206室,股东朱洁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60万元。经营期限:2018731日至20380730日。区局于20200522日吊销洁宾公司营业执照。并且洁宾公司2018年、2019年未报企业年报。

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

经调查,120187月洁宾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朱洁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30306日,有效期限20年。而根据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出具的信息,朱洁在20180528日因证件丢失办理了补领。2013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80731日就已经不在朱洁的控制之下。2、对洁宾公司开业时监事翁庆权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其表示对洁宾公司设立情况并不知情,材料里所有有关本人签字均不是翁庆权本人签字。洁宾公司开业提交的翁庆权身份证签发日期是20160118日,有效期限20年。根据龙泉市公安局出具的信息,翁庆权在2018627日证件丢失,2016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8073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另翁庆权因在2018627日证件丢失,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了上海权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权倪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注册申请材料中。股东翁庆权的签字非翁庆权本人书写。3、对上海紫行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冬云开展了询问调查,其表示2007年至2019年紫行公司委托林阿梅出租管理办理证照,2018年虹梅南路1507号拆迁后,紫行公司与林阿梅终止合同后,已无法联系。紫行公司对洁宾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并不了解。4、对洁宾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何健、联络员王英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5、上海紫行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洁宾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6、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洁宾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于20190228日认定为非正常户。6、通过裁判文书网对洁宾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洁宾公司存在涉诉情况。7202121日,我局分别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函征询撤销意见,均在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朱洁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洁宾公司的设立朱洁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朱洁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朱洁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出具的材料,20180528日补领记录;

证据三:翁庆权出具的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证据四:李冬云询问笔录;

证据五:邮寄给何健、王英发的双挂号信;

证据六:上海紫行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八: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九: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洁宾公司2018731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你(单位)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你(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731日核准的上海洁宾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