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拱湖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1年5月31日核准的上海拱湖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1年5月31日取得上海拱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湖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翁建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拱湖公司设立于2011年5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弄10号1幢219室。股东翁建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股东吴繁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元。经营期限:2011年5月31日至 2031年5年30日。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 拱湖公司因2015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5年、2016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我局于2016年12月19日吊销拱湖公司营业执照。 经调查,1、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拱湖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拱湖公司未涉诉情况。3、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显示,证明拱湖公司2012年2月起未纳税申报。4、联系拱湖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金明华,现已无从找寻,无法取得联系。5、对拱湖公司属地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招商经理徐晓斌制作询问笔录,证明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对拱湖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并不知情。6、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7、翁建明身份证丢失于2010年3月,在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局米市巷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件丢失补领)。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翁建明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拱湖公司的设立翁建明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翁建明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上海拱湖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1年领取《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平推式发票》500份、《上海商业零售平推式发票》500份,2012年2月9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招商经理徐晓斌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局米市巷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件丢失补领)。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拱湖公司2011年5月31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翁建明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翁建明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1年5月31日核准的上海拱湖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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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18 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