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核准的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年12月7日取得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锋向我局提出撤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98号1幢702室。 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吊销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当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作为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机关,我局对该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实地展开调查。 经调查:1、我局于2020年11月7日和2020年11月27日向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两次邮寄地址函,两次函寄后15日内均未收到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函复。 2.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 3、登录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与其公司的相关的民事权利诉讼案。 4、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未经过税务登记。 5、2020年11月23日,我局分别向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保局、人民法院发函征询撤销意见,15日内无回函复,视作同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魏锋提交的身份证及申请书和向湘乡市公安局当事人挂失身份证补领证明材料; 证据二:两次地址发送函的回执;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综上所述,魏锋的身份证系被他人使用假冒身份证,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魏锋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魏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上海斌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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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1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