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 01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6日

 

被许可人:上海栋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1119日核准的上海栋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1119日取得上海栋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卓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418日法定代表人周文卓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栋卓公司设立于20111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94208室。股东周文卓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股东刘国栋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元。经营期限:2011119日至 2031118日。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

栋卓公司因2015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5年、2016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我局于20161219日吊销栋卓公司营业执照。

经调查,1、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栋卓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栋卓公司未涉诉情况。3、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显示,证明栋卓公司20121月起未纳税申报。4、联系栋卓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金明华,现已无从找寻,无法取得联系。5、对栋卓公司属地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招商经理徐晓斌制作询问笔录,证明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对栋卓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并不知情。6、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7、周文卓由于身份证丢失于201083日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报案开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周文卓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栋卓公司的设立周文卓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周文卓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上海栋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12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1年领取《建筑业统一发票》500份、《上海商业零售平推式发票》700份,201229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招商经理徐晓斌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开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栋卓公司2011119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周文卓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周文卓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1119日核准的上海栋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