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展旭贸易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王远飞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核准的上海展旭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6年12月9日取得上海展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旭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9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展旭公司在2016年12月9日变更登记时提交了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等。 经调查,展旭公司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王远飞的身份证系为已登记为遗失。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远飞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使用其被盗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 以上事实有王远飞提供的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展旭公司税务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上海展旭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展旭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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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4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