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刘子春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核准的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9日取得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鞍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年5月3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春反映淳鞍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0年12月9日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刘子春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刘子春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淳鞍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报案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开具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悉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的情况说明》、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淳鞍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淳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5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