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3E29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11月23日核准的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年11月23日取得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彬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2月16日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白莹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89号第2幢703室。经营期限:2015-11-23至2035-11-22。另查明,苑彬公司当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15年11月23日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白莹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06年11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根据当事人白莹提供的情况说明,白莹身份证在2014年12月19日遗失,并在2014年12月19日补办了新身份证。2006年11月30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4年12月19日就已经不在其控制之下;
2、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朱云清进行了电话询问,对方表示自己姓王,该委托书上所留13917166247的电话不是朱云清的;
3、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王关福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表示由于时间太久已经记不清楚当初是由谁委托其办理注册登记事项的。另外登记材料中的股东白莹和黄月芳其都不认识;
4、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财务负责人周红梅进行了电话询问调查,其表示未在该公司任职。
5、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另一股东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无回复;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苑彬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7.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放的税务协查函回函并收到的发票发售清册及信息确认表;
8、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苑彬公司涉及诉讼;
9、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89号第2幢703室进行了检查作出了现场笔录及拍摄了现场照片,该处经营公司为上海路得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查见有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在此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白莹的撤销申请书及2021年3月22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登报的身份证遗失证明;
2、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朱云清的电话询问录音;
3、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王关福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笔录;
4、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财务负责人周红梅进行了电话询问调查录音;
5、对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另一股东黄月芳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邮寄凭证;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7、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邮寄过来的发票发售清册及信息确认表;
8、“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9、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89号第2幢703室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综上所述,能够确定苑彬公司2015年11月23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白莹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白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5年11月23日核准的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