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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7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

 

被许可人:上海茕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FY66U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2127日核准的上海茕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茕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127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2023616上海茕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刘大凯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茕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4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股东郭闯闯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0万。经营期限:2021420日至 2051419日。后于2022127日核准茕钰公司变更登记,股东白飞龙认缴出资额人民币84万人民币,股东刘大凯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6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茕钰公司在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实名认证系统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脸识别和实名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刘大凯自述其于20206月遗失了本人身份证件(签发日期20191210日)。并于2020615日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2065日),提供了朝阳分局来广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其挂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91210-20391210日)。在茕钰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刘大凯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91210-20391210日),在20206月就已经不在他本人的控制之下。

2、茕钰公司于2022127日申请变更,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许鸣收到上海泱颖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中介人员提供的变更材料,并将材料转交给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曹春作为茕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茕钰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并将材料送到工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现上述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茕钰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茕钰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茕钰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对茕钰公司另一股东白飞龙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对变更前股东郭闯闯邮寄了询问通知书,物流详情显示邮件已代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8、其他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刘大凯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茕钰公司的设立刘大凯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刘大凯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刘大凯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朝阳分局来广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对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许鸣询问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证据七:邮寄给股东白飞龙和变更前股东郭闯闯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茕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127日核准的变更登记材料中刘大凯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刘大凯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22127日核准的上海茕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