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7B4AN72R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核准的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5月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栋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8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法定代表人为杜国栋,经营期限:2021-08-30至2051-08-29,公司状态:确立。 经查,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定,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登记住所凭证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杜国栋称其身份证于2021年4月10日遗失,并于2021年4月19日在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21年4月19日)。因此,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时提交审核的身份证原件为杜国栋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未查见该公司的有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信息。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杜国栋提供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撤销申请1份; 2.杜国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及邮寄回执1份; 5.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开设时申请数字证书情况说明1份。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杜国栋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非杜国栋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许可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21年8月30日核准的上海伯栋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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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4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