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7AJ9MK0W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殷志杰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核准的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1年9月13日取得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4月该公司股东殷志杰向我局反映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1年9月13日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有人冒充殷志杰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殷志杰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殷志杰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签发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征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意见反馈;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悉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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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7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