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祁凯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FFQ2M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6年12月07日核准的上海祁凯纺织品有限公司监事备案事项
被许可人上海祁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凯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2年12月15日上海祁凯纺织品有限公司监事杨宏展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监事备案事项。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祁凯公司设立于2016年12月0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PA1066室。监事杨宏展认缴出资额人民币0万人民币,股东王士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万元。经营期限:2016年12月07日至 2036年12月0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祁凯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决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杨宏展自述于2022年期间发现其本人名下存在祁凯公司,但本人没有委托他人办理上述公司的监事备案,未签署过相关文件,也没有要设立和变更上述公司的意思表示。
2、2022年12月15日,杨宏展提出的撤销冒用申请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年05月28日至长期),并提供了南宁市公安局衡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杨宏展在2013年05月28日补办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因此,在祁凯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杨宏展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1日),在2013年05月28日就已经不在他本人的控制之下。
3、对祁凯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上海欣梅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张丽、梅陇镇行西村招商服务中心翁庆丰、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进行了询问调查。朱安暘受翁庆丰委托将闻钦公司的开业材料送达工商窗口办理办照手续,翁庆丰受到中介人员的委托,根据中介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为闻钦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并为祁凯公司办理了企业核名等相关手续。现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4、祁凯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PA1066室,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5、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祁凯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6、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7、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状态为“注销”。
8、其他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杨宏展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祁凯公司的设立杨宏展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杨宏展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宏展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南宁市公安局衡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上海欣梅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张丽、梅陇镇行西村招商服务中心翁庆丰、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询问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对祁凯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和纳税人状态为注销截图。
证据七:祁凯公司注册登记材料。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祁凯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核准的变更(备案)登记材料中杨宏展的身份证是遗失后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监事备案不是杨宏展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本局拟撤销于2016年12月07日核准的上海祁凯纺织品有限公司监事备案。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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