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7AFJBY09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高建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核准的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灌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5月29日高建永反映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取得的2021年8月25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是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1年8月25日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高建永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高建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硕灌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高建永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硕灌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兴隆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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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8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