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BRY973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核准的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8月2日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王鑫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北江榉路588弄2号310室,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为王鑫。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3日至2037年11月22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王鑫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7年8月2日遗失,并提供了宿迁市公安局皂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2、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汪乐,通过挂号信方式对汪乐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挂号信无人签收已退回,亦无法联系汪乐,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使用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北江榉路588弄2号310室,经询问调查该地址产权人及房东刘灵红,无法证明王鑫或王鑫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4、向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未查询到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查函,超过30天未收到回函。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王鑫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开业登记不是王鑫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鑫的撤销申请、2017年08月24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宿迁市公安局皂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设立登记地址的产权人及房东刘灵红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王鑫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1份、2023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七:征询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的寄件凭证1份; 证据八:向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乐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1份; 证据九: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十:2023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王鑫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王鑫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17年11月23日核准的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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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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