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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5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9月7日

被许可人: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AFJBY09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825日核准的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1825日取得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2023529日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永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8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股东高建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70.2   万人民币,股东张培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7.8万元。经营期限:2021825日至 204182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硕灌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高建永自述其于2023528日发现其本人名下存在硕灌公司,但本人没有出资过该公司,也根本不知道设立了该公司。

2、高建永提出的撤销冒用申请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230202日至20430202日),其本人自述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丢失了两次身份证,并提供了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兴隆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补办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但是,在硕灌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高建永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61109-20361109日),在2021511日就已经不在他本人的控制之下。

3、硕灌公司于202182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委托代理人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人员曹春,其为硕灌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许鸣,其为硕灌公司提供了注册地址,硕灌公司股东的身份信息由中介人员李诚信提供给许鸣,现李诚信已无法取得联系。

4、硕灌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5、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硕灌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6、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7、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

8、对硕灌公司另一股东张培府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9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0、其他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高建永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硕灌公司的设立高建永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高建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高建永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兴隆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补办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许鸣询问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表”和非正常户查询的结果截图。

证据七:邮寄给股东张培府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825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高建永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高建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21825日核准的上海硕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