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玄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QFK3L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年9月26日核准的上海玄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17年9月26日取得上海玄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滕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08月14日,玄滕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向我局提出申请,称2017年9月26日核准的玄滕公司设立登记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玄滕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杨帆并不知情,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过他人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2017年9月26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玄滕公司设立于2017年09月26日,经营期限为2017年09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8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135室,法定代表人:杨帆,股东:杨帆。玄滕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玄滕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1. 玄滕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杨帆,于2023年08月14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玄滕公司。 2. 2017年9月26日,玄滕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杨帆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11月11日。2017年07月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杨帆在2017年07月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 3.向玄滕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卢秋伟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玄滕公司设立登记是由其经办,但相关材料均为中介机构提供,与法定代表人杨帆、监事毕伟聪并不相识,故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存疑。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玄滕公司未有涉诉涉债情况。 5.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玄滕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玄滕公司已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注销户。 6.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玄滕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 向玄滕公司注册地址、监事毕伟聪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但毕伟聪一直未与我单位联系并配合调查,且寄出信件已退回。 根据以上调查材料,杨帆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杨帆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帆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杨帆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玄滕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图;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玄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非正常注销户查询页面; 证据五: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设立登记经办人卢秋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七:向法定代表人杨帆、监事毕伟聪寄出《询问通知书》的退信相关材料2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能够确定2017年09月26日核准的上海玄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杨帆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杨帆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年09月26日作出的上海玄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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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7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