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7AJ9MK0W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核准的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4月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殷志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殷志杰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3月遗失,并提供了2021年3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签发的新的身份证。 2、向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次邮寄地址函,两次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5日内均无函复。 3、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 ,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属于非正常户。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悉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显示,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殷志杰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殷志杰提供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签发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3、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5、两次地址发送函的回执;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7、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悉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殷志杰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不是殷志杰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21年9月13日核准的上海旭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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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3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