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侥僬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2001531192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王雪颖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7月17日核准的上海侥僬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侥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侥僬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3月24日,该公司股东王雪颖向我局反映侥僬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上海侥僬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王雪颖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雪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侥僬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苏省沛县公安局沛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设立登记代理人的询问笔录、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人民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侥僬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5年7月17日核准的上海侥僬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侥僬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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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6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