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2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5日
当事人: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10月27日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薛浩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股东薛浩民认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股东陈成认缴出资人民币6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9月14日~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薛浩民的身份证系其已丢失的身份证,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薛浩民的电子签名无效。
以上事实有薛浩民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展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