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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1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7日

 

被许可人: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BRY973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王鑫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1123日核准的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1123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82日该公司股东王鑫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反映其公司于2017112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71123日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王鑫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其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王鑫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局网站涉税查询截屏、征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112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衍童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