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10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许可人: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RB16B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向秀亮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核准的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文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9日向秀亮反映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的2020年11月4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是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4日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是有人冒充向秀亮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不是向秀亮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枫文公司设立登记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向秀亮正常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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