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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3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7日

 

当事人: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尘公司”)于2021年4月9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9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建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4月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股东王建军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王奥杰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年4月9日至2041年4月8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绪尘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王建军于2017年7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绪尘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建军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以上事实有王建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信息表、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绪尘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