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5月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林中甲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7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2017年07月28日至2037年07月27日。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3号408室。法定代表人:林中甲,股东:林中甲、吴戈。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林中甲的身份证系林中甲于2013年6月遗失。 以上事实,由林中甲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3.06.06-2023.06.06)及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登记事项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喀呤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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