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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0日

 

 

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杨迪超申请撤销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42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4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杨迪超。股东杨迪超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家勇认缴出资额2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420日至205141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杨迪超自述其在就职公司核查自己办企情况时发现名下设有谭迪公司,杨迪超于2020128日遗失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1105-20251105日),并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20128-2040128日)。杨迪超提供了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人口大队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证明杨迪超于2020128日补办身份证。因此,在谭迪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杨迪超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51105-20251105日),在202012月就已经失效。

2、对谭迪公司于202142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谭迪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谭迪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谭迪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谭迪公司财务负责人郭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3、谭迪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谭迪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谭迪公司另一股东周家勇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谭迪公司设立登记时杨迪超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迪超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4126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人口大队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谭迪公司财务负责人郭顺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周家勇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20作出的准予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40

 

杨迪超:

由本局调查的杨迪超申请撤销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42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4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杨迪超。股东杨迪超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家勇认缴出资额2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420日至205141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杨迪超自述其在就职公司核查自己办企情况时发现名下设有谭迪公司,杨迪超于2020128日遗失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1105-20251105日),并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20128-2040128日)。杨迪超提供了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人口大队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证明杨迪超于2020128日补办身份证。因此,在谭迪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杨迪超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51105-20251105日),在202012月就已经失效。

2、对谭迪公司于202142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谭迪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谭迪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谭迪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谭迪公司财务负责人郭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3、谭迪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谭迪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谭迪公司另一股东周家勇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谭迪公司设立登记时杨迪超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迪超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4126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人口大队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谭迪公司财务负责人郭顺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周家勇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20作出的准予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40

 

周家勇:

由本局调查的杨迪超申请撤销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42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4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杨迪超。股东杨迪超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家勇认缴出资额2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420日至205141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杨迪超自述其在就职公司核查自己办企情况时发现名下设有谭迪公司,杨迪超于2020128日遗失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1105-20251105日),并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20128-2040128日)。杨迪超提供了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人口大队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证明杨迪超于2020128日补办身份证。因此,在谭迪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杨迪超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51105-20251105日),在202012月就已经失效。

2、对谭迪公司于202142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谭迪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谭迪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谭迪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谭迪公司财务负责人郭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3、谭迪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谭迪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谭迪公司另一股东周家勇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谭迪公司设立登记时杨迪超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迪超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4126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人口大队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谭迪公司财务负责人郭顺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周家勇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20作出的准予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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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