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调查的杨永国申请撤销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03月2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3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股东杨永国认缴出资人民币72万元,股东张必鹏认缴出资人民币48万元。经营期限:30年。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股东杨永国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09月02日至2027年09月02日,签发单位为鸡东县公安局。杨永国向我局递交的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至2040年9月14日,签发机关为鸡东县公安局。杨永国向我局提供的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黄台派出所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杨永国于2020年7月15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2021年03月19日,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杨永国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身份证。 2、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办公。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进行了询问调查,无法证明杨永国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 3、2025年02月10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分别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必鹏以及财务负责人钟露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寄送钟露的挂号信因地址不详退回,寄送张必鹏的挂号信原址查无此人,二人均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4、我局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查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回函表示证书签发对象杨永国、张必鹏、钟露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5、2025年01月14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函反馈,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且在2021年04月09日领用发票50份。 5、经查询,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尚无年报等自行公示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查询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信息,未查见相关裁判信息。 6、2025年01月14日,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15日内均未反馈意见,视为对撤销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杨永国的撤销申请、2020年9月14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黄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三: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四:开业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向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张必鹏以及财务负责人钟露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各1份;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确认表》1份;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撤销意见的寄件凭证5份; 证据八: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档案资料1份; 证据九:2025年01月0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2份; 证据十一: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的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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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5号
杨永国: 由本局调查的杨永国申请撤销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03月2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3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股东杨永国认缴出资人民币72万元,股东张必鹏认缴出资人民币48万元。经营期限:30年。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股东杨永国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09月02日至2027年09月02日,签发单位为鸡东县公安局。杨永国向我局递交的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至2040年9月14日,签发机关为鸡东县公安局。杨永国向我局提供的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黄台派出所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杨永国于2020年7月15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2021年03月19日,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杨永国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身份证。 2、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办公。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进行了询问调查,无法证明杨永国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 3、2025年02月10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分别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必鹏以及财务负责人钟露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寄送钟露的挂号信因地址不详退回,寄送张必鹏的挂号信原址查无此人,二人均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4、我局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查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回函表示证书签发对象杨永国、张必鹏、钟露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5、2025年01月14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函反馈,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且在2021年04月09日领用发票50份。 5、经查询,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尚无年报等自行公示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查询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信息,未查见相关裁判信息。 6、2025年01月14日,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15日内均未反馈意见,视为对撤销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杨永国的撤销申请、2020年9月14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黄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三: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四:开业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向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张必鹏以及财务负责人钟露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各1份;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确认表》1份;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撤销意见的寄件凭证5份; 证据八: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档案资料1份; 证据九:2025年01月0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2份; 证据十一: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的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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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必鹏: 由本局调查的杨永国申请撤销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03月2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3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股东杨永国认缴出资人民币72万元,股东张必鹏认缴出资人民币48万元。经营期限:30年。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股东杨永国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09月02日至2027年09月02日,签发单位为鸡东县公安局。杨永国向我局递交的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至2040年9月14日,签发机关为鸡东县公安局。杨永国向我局提供的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黄台派出所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杨永国于2020年7月15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2021年03月19日,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杨永国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身份证。 2、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办公。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进行了询问调查,无法证明杨永国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 3、2025年02月10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分别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必鹏以及财务负责人钟露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寄送钟露的挂号信因地址不详退回,寄送张必鹏的挂号信原址查无此人,二人均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4、我局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查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回函表示证书签发对象杨永国、张必鹏、钟露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5、2025年01月14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函反馈,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且在2021年04月09日领用发票50份。 5、经查询,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尚无年报等自行公示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查询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信息,未查见相关裁判信息。 6、2025年01月14日,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15日内均未反馈意见,视为对撤销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杨永国的撤销申请、2020年9月14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黄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三: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四:开业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向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张必鹏以及财务负责人钟露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各1份;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确认表》1份;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撤销意见的寄件凭证5份; 证据八: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档案资料1份; 证据九:2025年01月0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2份; 证据十一: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的上海珉鹏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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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9日